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通证券”)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机构,对《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下属生产厂、事业部、子公
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5个方面,并重点关注人力、财务、资产、采购、销售、
工程项目、业务外包等重要业务领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
应收账款及预付款、材料及销售价格、技术研发、工程项目管理、存货管理、生
产安全等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
控制评价手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等,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一步研究完善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认定原则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及定性标准如下:
认定
指标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方式
错报金额
几乎不可能发生或导致 具备合理可能性及导致的
定量 占资产总 具备合理可能性及导致的错报
的错报金额占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占资产总额的
标准 额的百分 金额占资产总额的 1%以上
的 0.05%以下 0.05%-1%
比
⑴为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损
⑴为公司带来轻微的财 ⑴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
失;
影响会计 务损失; 损失;
⑵造成公司财务报表重大的错
信 息 真 ⑵造成公司财务报表轻 ⑵造成公司财务报表的中
定性 误、漏报;
实、准确 微的错报、漏报; 等程度错报、漏报;
标准 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
和完整性 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在 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
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为
目标 部分区域流传,为公司 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为公
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
声誉带来轻微损害。 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害。
以上多个指标标准在评价过程中采用分别情形适用原则。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及定性标准如下:
认定
指标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方式
财务损失占 几 乎 不 可能 发生 或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定量
资产总额的 的 财 务 损失 金额 占 资 产 的 财 务 损 失 金额 占 资 产 的 财 务 损 失 金额 占 资 产
标准
百分比 总额的 0.05%以下 总额的 0.05%-1% 总额的 1%以上
几 乎 不 可能 发生 或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公 司 个 别业 务经 营 活 动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企业日常运 公 司 多 项 业 务经 营 活 动
运转不畅,不会危及公司 公司部分业务能力丧失,
行 运转不畅,但不会危及公
其他业务活动,不会影响 危及公司持续经营
司持续经营
经营目标的实现
定性 几 乎 不 可能 发生 或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财务损失
标准 轻微的财务损失 中等的财务损失 重大的财务损失
几 乎 不 可能 发生 或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具 备 合 理 可 能性 及 导 致
负 面 消 息在 当地 局 部 流 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 负 面 消 息 在 全国 各 地 流
企业声誉
传,对企业声誉千万轻微 对 企 业 声 誉 造成 中 等 损 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
损害 害 损害
以上多个指标标准在评价过程中采用分别情形适用原则。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
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二、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内部
审计部等人员的现场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
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1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
真的核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中原特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够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业务特点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有
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岑平一 汤金海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