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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4-0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下统称“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 在南京市龙蟠路 9 号兴隆大厦
21 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5 年 4 月 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5 年 4 月 8 日 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15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15:00。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4 月 2 日,该通知并同时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大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上午在南京市龙蟠路 9 号兴隆
大厦 21 楼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贵公司公告一致。由贵公司董事长江劲松先
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 2015 年 4 月 8 日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8 日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贵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签名册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
关数据,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21,943,8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9.71%。
    2、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
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大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公告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大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合并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
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本页为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负责人:                                     万   巍:
      (王   凡)
                                              20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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