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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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敬、姚远出席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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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方案》。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
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
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
谷大道武大园三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8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5:
00 的任意时间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7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就大会通知列明的方案逐
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均为 2015
年 4 月 1 日下午 15:00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帐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的记载相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67,604,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63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65,069,98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6.22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2,534,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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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530,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2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4%;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
(3)《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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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
(4)《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
(5)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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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2,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0%。
(8)《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65,0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07%;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2,29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78%;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37,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现场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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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八项,其中第六项、第七项为特
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为普通
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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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刘昌国
经办律师: 陶敬
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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