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贯彻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
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zqb@icbase.com
互动电话:027-59417345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4 月 8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4 月 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8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7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67,604,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631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534,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5,069,981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6.220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34,73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1.4109%。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媒体列席了本次会
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60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6%;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4,3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900,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34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2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4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41,99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5%。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2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4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41,99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5%。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2014 年公司净利润分配预案为: 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2014 年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79,647,52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转增 10 股。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2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4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41,99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5%。
(五)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2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4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41,99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5%。
(六)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46.752 万元。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964.752 万元。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2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4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41,99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5%。
(七)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前: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46.75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46.752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964.75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964.752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2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41,9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4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41,99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5%。
(八)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4,715 股,其中
赞成票 67,367,0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8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237,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65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2,667,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6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37,6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76%。
四、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张兆国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远、陶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