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法规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完整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认真、严谨
的工作作风,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客观、
公正地发表了审计意见,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希
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具体审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87,744万元,占本公
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44%,均系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担保49,200万元,为全资子
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保16,331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担保5,322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 1,5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北运输有限公司担保338万元,为控股子公
司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担保3,453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北新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10,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重庆兴投建材有限公司担保
1,600 万元。上述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四、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4 年度拟不进行利
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 2015 年内拟实施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总计约为 4.3 亿,为保障公司在建项目及经营活动运营资金需求,降低财务
费用,提高赢利能力,确保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1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将
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
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
则;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
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合理的,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涛 陈建国 马 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