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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6-08-23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近期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分别于20006年8月8日、2006年8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8月21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8月17日、18日和21日的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9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301会议室
    5、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坚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19人,代表股份85810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40%。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15人,代表股份2198926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4.13%,占公司总股本的15.73%。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3820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7%。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或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112人,代表股份282300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38%%,占公司总股本的2.02%。
    参加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3820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303人,代表股份1916625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9.75%,占公司总股本的13.7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修订稿)。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5810157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989264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39499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
    反对625442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
    弃权1607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574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3%;
    反对625442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
    弃权1607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情况
       1               胡建平                697950          同意
       2               王  平                694950          同意
       3               王贤生                554215          同意
       4              钱江生化               536596          同意
       5               查仲东                400220          同意
       6               狄景有                340000          反对
       7               万善刚                315700          反对
       8               陈华美                285000          同意
       9               郑  凡                280001          同意
       10              徐  群                270000          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方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王进、何彬两位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委托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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