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上市公司”、
“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
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7名投资者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资管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江西大道国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承诺本
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拓日新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已经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经阅读深圳
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
认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
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
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1、2012、2013年财务报告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上述
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存在矛盾,具体报告文号为大华审字[2012]153号、大华审字
[2013]004728号、大华审字[2014]003585号。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的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承诺的公告》之盖章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04月 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