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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8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六
届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
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审议,提名王启林先生、胡建飞先
生、李文彬先生、刘翔宇先生、肖国锋先生、林恩惠先生、鲍恩斯先
生、陈建元先生、王德良先生等九人为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其
中,鲍恩斯先生、陈建元先生、王德良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邓连成先生、周伟先生、刘忠毅先生等三人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三、经审阅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
们认为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
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资格和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候选人及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
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提交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李兴山、胡国栋、肖珉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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