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 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 的能力,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李兴山、胡国栋、肖珉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5-04-08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