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 联交易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因而可以认为是公允的, 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冀凯集团转让石家庄高 新区黄河大道 89 号房地产。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农 张 维 石永奎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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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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