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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7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
联交易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因而可以认为是公允的,
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冀凯集团转让石家庄高
新区黄河大道 89 号房地产。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农                        张   维                   石永奎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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