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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7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饮食”、“上市公司”、“公司”)
拟向刘京京、蔡玉钻、肖吕强、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云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
萨涌金慧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嘉和一品
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和一品”)100%的股份(以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
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就提供本次交易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进行了承诺。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情形;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增强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改善财务状况。
    4.《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
操作性,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5.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京京、
蔡玉钻、肖吕强、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云锋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萨涌金慧泉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条件生效协议》、《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京京关于发行股份购买北
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承诺与激励协议》条款齐备,
并未附带对于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并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条件为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西安市国资委、陕
西省国资委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正式生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西安饮食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进行了充分
提示,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审计机构及其经
办会计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
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
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评估资产的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标的资产的评
估方法符合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标的资产采取的评估方
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本着独立客观的
原则,实施了必要的程序后出具评估报告,其选取的评估参数合理,出具的评估
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平的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允;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雁明、田高良、杨为乔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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