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2 日(星期四)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 日—2015 年 4 月 2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 日 15:00——2015 年 4
月 2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 号光谷
软件园 D1 栋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郑文舫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5,072,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04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4,927,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996%。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5,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11,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7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66,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31%。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45,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3. 公司董事郑文舫、曾磊光、叶宏森,独立董事张龙平、冯果、
张秀生,监事肖和平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董建新、王栎栎、保荐
人代表贾磊、律师王萌、李洪涛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
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2. 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3. 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4. 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此议案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66,216 票,反对 145,246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为 4.6631%。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银行贷款规模及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规模内审批的议案》;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44,927,479 票,占比 99.6778%;反对 145,246 票,占比
0.3222%;弃权 0 票,占比 0%。
注:以上“占比”均为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及披露办法》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