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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55 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凯旋门大酒
店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328,936,36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8.385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
股份 328,857,9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37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
代表股份 78,4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9%。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9,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94%。
    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并主持会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
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吴相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859,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9.3241%;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0.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859,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9.3241%;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0.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859,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9.3241%;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0.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859,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9.3241%;反对 7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0.6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
    上述第 2 项、第 3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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