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改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
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改聘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不再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
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 号)的规定。
公司拟聘任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意公司改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财
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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