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改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先认可函
在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改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资料,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经审核,公司不再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
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 号)的规定。
公司拟聘任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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