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策权限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以下董事会决策权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赠与或受赠资产除外)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 3%以上、
1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占 1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 3%以上、2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
定;占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内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 3%以上、2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占 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占 3%以上、2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占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3%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 3%以上、
2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占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复制,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若为“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交易若为“提供
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关于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
事会决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关于抵押的决策权限
公司用资产作为抵押,单笔抵押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在 1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50%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关于贷款的决策权限
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且单笔金额
5,000 万元以下的授权董事长决定,在公司 10%以上、50%以内,且单笔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关于其他日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决策权限
对于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单笔发生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3%以上、2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20%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关于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
(一)产品降价:若降价后价格低于成本,降价幅度在 10%以上,20%以内
的,授权董事长决定;降价幅度在 2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二)原材料折价处理:每批/次处理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内的,
授权董事长决定;每批/次处理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
会决定。
(三)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处理:处理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内
的,授权董事长决定;处理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
决定。
(四)坏帐核销:若坏帐核销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内的,授权董
事长决定;核销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上述条款中凡“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授权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