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控股股东认购股份豁免要约事宜
之律师专项核查意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工作。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4号)文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以现金方式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95,891,980 股,持股比例将由 29.20%增至 43.6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批准丰琪投资免于以要
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丰琪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可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可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针对上述情
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意见全文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
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专
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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