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成都华泽钴镍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厂房租赁协议》及投资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及实施联合土地开发的关联
交易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
就上述关联交易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厂房
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投资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实施
联合土地开发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可实现与关联方统一进行生产区搬迁后留存土地的商业
开发,该关联投资事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雷华锋 赵守国 宁连珠
20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