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独立董事意见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与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即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8.96 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
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
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要。
六、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
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雷华锋 赵守国 宁连珠
20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