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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2
                              章程修正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原章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
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但不得超出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在符合上述基本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
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善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
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但不得超出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在符合上述基本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
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善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
东投票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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