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应当承担的对
利益相关者和全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员工的健康及安全保护、节约资
源、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客户创造价值、遵守商业道德等。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
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统一。
2014 年度,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宝胜股
份)在生产经营中,一直努力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企业与员工、企业与
社会、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关爱自然、保护环境,创
建和谐企业,践行社会责任。
二、公司 2014 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一)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
1、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历来重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生产经营管
理制度,制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程序和各职能机构的权利责任等全方位制度,
确保公司科学管理,为股东创造价值。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
情况,公司开通了两部投资者热线电话,同时在“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互
动也十分热络,与投资者及时沟通,答疑解惑,使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价值有了
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及了解。
自 2004 年上市以来,公司连续多年坚持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回馈公司股东,
近三年公司以现金分红的方式累计分配利润 63,384,141.56 元。
2、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与各债权人都签订有合同,并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及时向债权
人通报公司的重大信息与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及时知悉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
与各银行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不但保证了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也获取了
公司重点项目的银行支持,同时也为合作银行创造了良好的效益。
3、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送温暖”工作,积极为困难员工排忧解难。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
档案,及时走访、慰问困难职工; 2014 年,公司对困难职工发放救助款达 11
万元,慰问生病住院及亲属病逝的职工 50 余万元。二是关心一线职工的生产生
活。在经营好电缆城职工食堂的基础上,公司又在宝胜科技城新建了职工食堂,
解决科技城新区职工吃饭难问题。公司职工伙食管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伙食监管小
组人员会议,在让员工吃饱吃好的基础上,不断更新饭菜品种,将以前每份免费
饭菜由 6 元提高至 8 元,由一个套餐增加至三个套餐供职工选择,得到职工的广
泛好评。同时,暑期积极开展“夏送清凉”活动,为车间购买了制冰水机,组织
公司中层干部深入车间慰问一线职工,将雪糕、绿豆汤等冷饮送到生产一线机台
工人手中。此外,职工婚庆、生日,公司都及时送上鲜花、蛋糕。三是切实保障
女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女工委员会采用各种形式,增强女工依法维权的
能力,提高女工自身维权意识。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切待遇以及一
年一次妇检要求,公司女工委员会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有关文件执行,较好地维
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
1、实行绿色办公、可循环生产。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和资源压力,公司积极响应政府节能减排,保护环
境的号召,在公司内部改善工作流程,引入电子办公平台,推出无纸化办公。
公司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加大节能技改、淘汰落后、清洁生
产和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力度,企业产品单耗、用水量不断下降,节能工作的成效
显著。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公司对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废弃物分别进行回收和集中
处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统一收集,转包给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统
一回收处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要求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对环境的影响。
(三)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
1、对所在社区的帮助及支持。
2014 年公司组织职工参与 “519 慈善一日捐”活动,筹得善款近 30 万元。
组织 100 多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连年获得县“无偿献血先进单位”称号。充分
体现了宝胜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责任感。
2、促进科学事业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培养。
在技术创新方面,公司开发的 15 项新产品全部通过省级专家鉴定,其中 2
项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填补了国内空白。自主研发的“铁路贯通地线”等 9
项新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全年获专利授权 10 件。
三、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评估
2014 年,公司尽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作了一定的工作,履行了社会责任。同时,本公司
也认识到与利益相关者和受益人期望值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本公司还需长期坚
持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和义务,更好地做好各方面工作。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