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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31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下属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及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处理及整改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应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对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的;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
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
准如下: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业绩预告预计亏损,实际盈利;业绩预告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
下降;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业绩预告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形的,应
及时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存
在重大差异、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
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主体及追责方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
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
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之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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