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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3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公司”
或“甲方”)为了加强银企合作关系,推动双方各项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深化双
方的战略合作,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
分行”或“乙方”)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招行深圳分
行未来三年向公司意向性授予 30 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并
在光伏电站及其他新能源领域为公司提供各类融资支持,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
经协商达成合意后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公司与招行深圳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
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情况
   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注册号:440301104702395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 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张明辉
   市场主体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期限:自 2005 年 11 月 30 日起至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
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
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管委员会批准且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加强银企合作,推动银企双方各项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深化双方的战略合
作,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主
要协议:
    (一)乙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甲方有关信贷规定的
前提下,积极支持甲方的经营发展,未来三年向甲方意向性授予 30 亿元人民币
的授信额度(须经乙方业务审批同意并满足乙方审批条件,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
经协商达成合意后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二)乙方视甲方为长期稳定的重要客户,在光伏电站及其他新能源领
域,乙方视甲方为其主要合作伙伴之一,乙方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为甲方及其关联方所投资的公司或项目提供各类融资支持。
   (三)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
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若合作期届满,
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顺延次数不限。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在光伏电站及其他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发展,
将进一步促进公司国内光伏电站开发战略规划的实施。
    2.本协议如顺利实施,将对公司财务及公司在资本主市场领域的发展有着
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
    3.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招行
深圳分行形成业务依赖。
   五、董事会对协议双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招行深圳分行是国内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在深圳地区的分支机构,是深圳地区公司业务、个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等最具竞争力的银行之一。招商银行在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企业集团
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产品、科技、人才及服务理念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其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是国内首家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纯太阳能上市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佳先进企业、深
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公司拥有太阳能电池行业最全面的技术,在装备自
制、工艺自主、产品多样及技术先进等诸多方面在我国及全球光伏光伏行业中
独树一帜,具有强大的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由拓日新能与招行深圳分行各
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真实、合法、
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协议风险提示
       1、招行深圳分行协议中未来三年向公司意向性授予 30 亿元人民币的授信
额度,双方之间的实际授信和融资实现尚需经双方另行履行审批手续并签订合
同。
    2、本次协议属于战略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如
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将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的情况,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协议双方履约能力
的分析说明。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3、《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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