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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3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nited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
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对《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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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F, Splendid Times Plaza #56 North 4th Ring Road (Wes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P.R.C.
     服务热线/ Hotline:400-650-9498      电话/TEL: 010-62602000 传真/ FAX: 010-626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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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
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在所有重大方
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4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4 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
关情况,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对《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截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 399,629,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人民币 30,962,910.70
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
公司与股东利益,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
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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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事前认可并同
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1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
所披露的薪酬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由公司依据《公司章
程》,经充分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
业薪酬水平提出的。确定后的薪酬标准更加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所处地域、行业
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成员中,除三位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外;所有董事均不单独领
取董事薪酬,仅按公司薪酬标准领取职务薪酬。
   监事会成员中,所有监事均不单独领取监事薪酬,仅按公司薪酬标准领取职
务薪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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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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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靳东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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