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函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之事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4 年度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28,663,596.22 元,提取 10%法定公积金计
32,866,359.62 元,加 2014 年剩余年初未分配利润 389,581,679.72
元(2014 年初未分配利润 566,765,198.54 元,扣除 2014 年公司向
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177,183,518.82 元), 2014 年度合计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 685,378,916.32 元。因公司 2015 年建设中国轻纺城
国际物流仓储中心、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改造项目、中国轻纺城
立体停车库和经营投资等对资金需求较大,故 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结转下年度分配。同时,公司拟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805,379,63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在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资金需求的同时,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事项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审计工作以
来,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对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三、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之事项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情况。报
告期内,公司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
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
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