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魏飞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2014 年度,本人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出席会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切实关注公司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议 5 次,本人现场出席 2 次、以通讯
方式出席 3 次,无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并对会议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 1 次。本人做到事先
查验,主动问询,独立审议,积极发表意见,审慎进行表决,履行了独
立董事应尽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充分核查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
上,联合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管理层换届、高管薪酬、内部控制、利润
分配、关联交易、审计机构聘请、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4 年 1 月 12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董事会聘任吴光美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聘任蔡林清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崔从权先生、
章敦辉先生、叶平先生、李立新先生、吴越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
任王崇桂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罗守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
述九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4 年 3 月 27 日,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对 2013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没有为控
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
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2、对《2013 年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工作,《201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各项管理
制度执行良好,可防范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
管理的要求相符合。
3、对 201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
符合,薪酬标准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
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公司 2013 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4、对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独立意见,认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
议认可,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日常
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
述关联交易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
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与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对聘请 201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原审计
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公司财务审计等
工作已达八年,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审计师轮换政策的要求,应另行
聘任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6、对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
回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了公司分红派息政策的稳定
性、连续性。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
见,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
机制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7、对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安徽
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是公司物业管
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是做好后勤管理保障、打造办公区域良好环境的常
规性业务行为。《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2014 年 8 月 25 日,本人对 2014 年 1-6 月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等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做到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切实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本人重视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建设及执行情况,督促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以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本人关注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
时向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分析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保护公司与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2、检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本人充分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
股东大会、技术研讨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领导进行广泛沟通,全面
了解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本人发挥从事化工专业技术研
究的优势,对公司技术开发、技术储备、技术发展规划等提出了建设性
的建议,起到了较好效果。
3、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人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的
规模、构成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对第五届董事会、经理层的有关人选提
出了建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按时出席了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内、
外审工作会议,关注内部控制建设、年度报告审计等工作进展,并就有
关事项发表意见。
4、自身学习情况。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保护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合
法权益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巩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思想,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魏飞
邮箱:wf-dce@tsinghua.edu.cn
2015 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沟通,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议,积
极维护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继续规
范运作、提升业绩,以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