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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2014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4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专项报
告,查验公司 2014 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
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
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
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和认真审阅《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可防范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内部
控制状况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与
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要
求,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 2014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认真审
阅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格式》等要求,规范编制了《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当年募集资金存在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4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相符合,薪酬标准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
度薪酬总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事前核查了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司关
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公司在工程总承包业务中,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总计 118,042.21 万元,控制在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 130,000 万元范围之内。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的大幅增加系特定合同的项目分包以及总承包业务收入的增长所
致,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2015 年,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初步估算不超过 80,000 万元,
符合公司工程建设预算和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开展情况。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切实遵循市场原则,全面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安装等建设分包单位,规范签署分包合同,
严格履行逐级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交易行为的公正、公开和交
易价格的公允、公平,确保公司利益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 62,287.52 万元,
期末存款余额为 62,287.52 万元,同时未在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
存贷款指标均控制在《金融服务协议》所规定的额度之内。
    2015 年,公司以经审计的 2014 年期末货币资金总额 170,357.39
万元(含上市募集资金 3,775.15 万元)为基数,分别计算公司在财
务公司的最高日存、贷款余额;同时规定,若根据工作需要接受财务
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包括贷款、担保等),应按《金融服务协
议》办理。上述最高日存、贷款余额的确定方法和相关业务的办理要
求符合《金融服务协议》规定。
    公司依据《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
结算等服务,可拓宽公司筹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
务,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
业”)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与东华物业就物业管理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交
易金额计 290 万元,与《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规定的额度相一致。
    2015 年,公司继续委托东华物业开展物业管理事宜。鉴于委托
管理的物业范围有所减少,物业管理费用相应降低,预计全年关联交
易金额将不超过 210 万元。该委托行为、物管费金额均符合《物业管
理委托协议》的规定。
    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委托东华物业承担公司办公大
楼、办公区公用设施、绿化景观等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报刊
收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事项,是公司做好后勤管理保障、打造
办公区域良好环境的常规性业务行为,且具有历史延续性。
    四、对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
致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
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
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关联交易的
有效执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
关联方的依赖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与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全面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
规模、资质条件、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等情况,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就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
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人力资源,执业质量、诚信记录
等评价信息良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201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切实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
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允、客观地完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
审计,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出
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
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
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034,5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 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对投
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了公司分
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
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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