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
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
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
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
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
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
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㈠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
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
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崇明医
药药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的90.1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88.55%。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具体包括公司层面、业务流程层面和
管理流程层面。其中公司层面包括:内部环境、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业务流程层面包括:采购、销售(批发与零售)、存货(批发与零售);管
理流程层面包括:资产、资金、投资、预算、人力资源、合同印章、财务
报告、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以及税务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及收款管理流程、采购及付款
管理流程、药品效期管理流程、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财务报告编制管理流
程、信息系统管理流程等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
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的相
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
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
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
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
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7% 的错报时,
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
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7% ,但大于公
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3%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
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损失;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
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
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重要缺陷,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损失;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
应用会计政策;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
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
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
分地区给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
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中对重大缺
陷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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