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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31
    股票代码:600833                 股票简称:第一医药                  编码:临 2015-004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在小木桥路 681 号会议室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布实施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公告),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开股东大会。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监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33                 股票简称:第一医药                     编码:临 2015-004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   求其回避。
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权。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政法规的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合法权益。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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