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33 股票简称:第一医药 编码:临 2015-003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在小木桥路 681 号会议室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布实施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公告),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
海市。 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㈠、㈡略
㈢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完成股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还应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 ㈠、㈡略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 ㈢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㈣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㈣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在记载表决结果 ㈤、㈥、㈦略
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㈤、㈥、㈦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一票表决权。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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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可以提供网络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东大会提供便利。 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公司可以按需要设副董
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事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㈡、㈢、㈣、㈤、㈥略 ㈠、㈡、㈢、㈣、㈤、㈥略
㈦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㈦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㈧、㈨略 ㈧、㈨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㈠略
㈠略
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
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
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期现金分红。
红。
㈢、㈣、㈤、㈥略
㈢、㈣、㈤、㈥略
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