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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8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我们
 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调查了解,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况。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股利分配方案如下:以2014年12月末总股
 本为136,702,040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6,835,102.00元。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
 但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不满足《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的规定。其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快发展,需要较
 大的资金投入。鉴此,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能够保障股东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同意公司董
 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确认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确认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召开前审阅
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本次关
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
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
   2、关于确认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独立董事对本次关
联交易均投赞成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平合理,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四、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2015年度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购销等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在五届十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
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
交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
    2、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
赁、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五届十次董事
会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审议了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
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
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
要,公平合理,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该项交易。
五、关于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在
五届十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
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将此次
关联交易提交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五届十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于2015
年3月26日召开,审议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
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此次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建设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
更及建设延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
建设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
更和建设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察
后认为: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八、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们公
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察后认
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全套制度、标准、
规程、专职人员及专职能力。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九、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
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十、关于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
五届十次董事会,并就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追
溯调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就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
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期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金额等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本次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重要会
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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