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听
取了公司的情况通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经审慎分
析,作如下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 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405,692.64 元 , 2014 年 末 公 司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为
213,254,202.60 元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为:拟向截止 2015 年 5 月 28 日(最终股权登记日以公司公
告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休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0 元(含税),不实施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
意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公司同意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
度审计报酬为 77.96 万元,同时董事会拟续聘其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其 2015
年度的报酬。
我们认为:公司支付该会计师事务所 2014 年度的报酬合理,
对该续聘事项的决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程序合法,
未发现公司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的薪酬
事项
公司自 2003 年起制订实施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及绩效考核办法,采取以净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设置辅助考
核指标相挂钩的考评及激励约束机制,并在实践中根据公司实际
逐步进行修订和完善。201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董(监)事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我们认为:2014 年度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得薪酬以及独立董事津贴均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事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为依据确定,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东的推荐和公司提名委员会的提议,经充分协商,并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方鹏、包新民、吴洪波、姚成、
胡正良、钟昌标、真虹、董军、彭法、蒋海良和褚敏。其中包新
民、胡正良、钟昌标和真虹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包新民为会计专
业人士。
我们经过对上述候选人认真审核,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不
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董
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担保事项如下:
1、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宁波海
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进行担保的议案》:公司继续为宁波海
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总额在 43,000 万元
人民币以内的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担保的期限为 3 年。2014 年
公司没有为海运集团提供新的担保。截止 2014 年末,公司实际
累计为海运集团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宁波海运(新
加坡)有限公司银行贷款进行担保的议案》:公司继续为宁波海
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融资提供担
保,担保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担保期限为 3 年。2014 年,
公司实际为新加坡公司担保金额 1,300 万美元。截止 2014 年末,
公司实际累计为新加坡公司担保余额为 1,300 万美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公司能够按规定进行对外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能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为海运集团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有利于保证海运集
团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降低其债务风险,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
的共同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新加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
其进一步拓展贸易业务,加快公司运输国际化步伐。作为关联担
保,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关联担
保议案的表决。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2013 年 3 月 14 日,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能富兴”)与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
致达成了《煤炭运输框架协议》,2013 年、2014 年公司继续为
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该关联交易事项经 201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 年公
司与浙能富兴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43,811.55 万元人民币。
2、2013 年 9 月 23 日,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浙能财务”)与本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的权利和义
务协商一致达成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浙能财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其核准经营范
围内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担保业
务、结算服务、财务顾问业务等。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账户上的日存款余
额最高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
浙能财务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提供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
公司 201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
议>的议案》。2014 年 9 月 22 日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于续签了
《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仍为 1 年。根据协议约定,浙能
财务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
等金融服务。
根据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明州高速与浙能财务
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2014 年本公司及明州高速向浙能财
务公司累计借款 25,400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14 年末,本公司及
明州高速向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借款余额 23,500 万元人民币。截
至 2014 年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
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为 17,443.46 万元人民币。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
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没有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