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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8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4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2014 年度报告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2、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规范对外担保情况,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报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担保金额 3,000 万元,均是为黄酒集团担保,担保限额和单笔担保额均未超
过董事会规定的限额。除上述担保情况外,公司无任何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的担保,未发生逾期担保。
    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全资子公司震元制药的担保,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无违规情况。
    3、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事前已将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认真审议公司关于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15年度
关联交易议案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与关
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交易定价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
影响。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按法定程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情况
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
    5、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
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
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6、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虽然盈利但不进行利润分配主要系公司为
适应医药行业形势和严峻的行业竞争,考虑到公司经营扩张、项目建设等资金需
求较大,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7、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本次核销的部分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
规及财务制度,对该部分应收账款计提了必要减值准备,核销后对公司当期利润
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核销更能公允反映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企业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 2014 年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
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秀芳
                                            周鸿勇
                                            颜华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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