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任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
               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
               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
                            关联交易);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公司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
                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第十七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提出的提议
                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具体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
               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
               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及其理由: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书面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在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
                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