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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独立董事对修订的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运转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规
       划与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第
     时,系以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系以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日经
十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757,168,633.42 元按约       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757,168,633.42 元按约 1:0.5495
七   1:0.5495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416,056,920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416,056,920 元,公司股
条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056,92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 份总数为 416,056,92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
     其后,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其后,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股本总额由 416,056,920 元增至 904,923,801 元,股份总   股本总额由 416,056,920 元增至 904,923,801 元,股份总
     数相应增至 904,923,801 股。                            数相应增至 904,923,801 股。
     公司的发起人为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日月光半       公司的发起人为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日月光半
     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       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
     起设立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比例如         起设立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比例如
     下:                                                   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                                                    (%)
       环胜电子(深圳)有限                                        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
                                4,524,619          0.5%                                    4,524,619       0.5%
               公司                                                        司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
                                4,524,619          0.5%                                    4,524,619       0.5%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0%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0%
               总计            904,923,801        100%                    总计            904,923,801    100%
     2010 年 12 月 10 日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
     的 0.5%股权转让给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
                                9,049,238          1%
          股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
              总计             904,923,801        100%
     2012 年 2 月 10 日,因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社
     会公众股 106,8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
                                             例(%)
      日月光半导体(上          9,049,238      0.89%
      海)股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88.55%
      社会公众股               106,800,000      10.56%
      总计                   1,011,723,801       100%
     2014 年 11 月 18 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社会公
     众股 76,237,98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
                                                  例(%)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          9,049,238       0.83%
      股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82.34%
      社会公众股                  183,037,989      16.83%
      总计                      1,087,961,790     100.00%
     公司的股份总数由上市前的 904,923,801 股增加为上市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7,961,79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
     后的 1,011,723,801 股,全部为普通股。
十
八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七
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八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条                                                        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第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八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第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九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行申报的除外。
条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百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零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条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职权。                                              它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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