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独立董事对修订的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运转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规
划与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第
时,系以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系以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日经
十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757,168,633.42 元按约 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757,168,633.42 元按约 1:0.5495
七 1:0.5495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416,056,920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416,056,920 元,公司股
条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056,92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 份总数为 416,056,92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
其后,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其后,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股本总额由 416,056,920 元增至 904,923,801 元,股份总 股本总额由 416,056,920 元增至 904,923,801 元,股份总
数相应增至 904,923,801 股。 数相应增至 904,923,801 股。
公司的发起人为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日月光半 公司的发起人为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日月光半
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 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
起设立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比例如 起设立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比例如
下: 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 (%)
环胜电子(深圳)有限 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
4,524,619 0.5% 4,524,619 0.5%
公司 司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
4,524,619 0.5% 4,524,619 0.5%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0%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0%
总计 904,923,801 100% 总计 904,923,801 100%
2010 年 12 月 10 日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
的 0.5%股权转让给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
9,049,238 1%
股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
总计 904,923,801 100%
2012 年 2 月 10 日,因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社
会公众股 106,8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
例(%)
日月光半导体(上 9,049,238 0.89%
海)股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88.55%
社会公众股 106,800,000 10.56%
总计 1,011,723,801 100%
2014 年 11 月 18 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社会公
众股 76,237,98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
例(%)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 9,049,238 0.83%
股份有限公司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82.34%
社会公众股 183,037,989 16.83%
总计 1,087,961,790 100.00%
公司的股份总数由上市前的 904,923,801 股增加为上市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7,961,79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
后的 1,011,723,801 股,全部为普通股。
十
八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七
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八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条 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第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八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第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九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行申报的除外。
条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百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零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条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职权。 它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