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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   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   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   知 ....................................................... 36
    第二节 公   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   则 ....................................................... 41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环旭电子(上海)有限
         公司(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680 万股,并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称 : Universal Scientific Industrial
         (Shanghai)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集成电路产业区张东路
         1558 号,邮编:201203。
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公司注册资本为
         904,923,801.00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06,8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注册资本计人民币
         106,800,000.00 元,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1,723,801.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将资讯(Computing)、通讯(Communication)、
           行 动 资 讯 (Mobile Computing) 及 电 子 零 组 件 (Electronics
           Component and Module)领域的设计、开发和制造方面的先进
           技术介绍到中国。为所有中国客户及国际客户提供专业化的、
           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和完整的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服务。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服务
           (DMS),设计、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计算机高性能主机
           板、无线网络通信元器件,移动通信产品及模块、零配件,维
           修以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电
           子产品、通讯产品及相关零配件的批发和进出口,并提供相关
           配套服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系以环
              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人民币 757,168,633.42 元按约 1:0.5495 的比例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总额 416,056,920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056,92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
               其后,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总
               额由 416,056,920 元增至 904,923,801 元,股份总数相应增至
               904,923,801 股。
               公司的发起人为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时,发起
               人所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
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4,524,619    0.5%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4,524,619    0.5%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0%
总计                                                 904,923,801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7,961,79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数据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
             通知中载明的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网络或监管机构认
             可的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者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它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六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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