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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财务报表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 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
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1999]1024
号),将核心业务及与这些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组,并由中国石油集
团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于 1999 年 11 月 5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统称
为“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业务包括:(i) 原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ii) 原
油及石油产品的炼制,基本及衍生化工产品、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iii)
炼油产品的销售及贸易业务;及(iv) 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
售。本集团主要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 6(1)。
    本财务报表由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批准报出。
2 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
报表。
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
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的披露规定。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本公司将从原油、天然气等资产的勘探或购买起,经过开采、运输、加工等
过程,至实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期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3)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绝大多数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以
人民币列示。
    (4) 计量属性
    除特别说明采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之外,一般采用
历史成本计量。
    (5) 外币折算
    (a)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为购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
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本化;其他汇兑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
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b)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
率折算,股东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
算。境外经营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
汇率进行折算。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其他
综合收益中列示。境外经营的现金流量项目,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的
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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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
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7) 金融工具
    (a)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
取决于本集团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集团主要有应收款项、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少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
体会计政策列示如下:
    (i)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
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等。
    (ii)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及未被划分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 12 个月内将出售的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
    (ii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为为满足短期内出
售目的而获得的金融资产,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
生工具通常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除外。
    (iv) 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于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
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
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
初始确认金额。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
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
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成本计量;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
量。
       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直接计入权益
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按实
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
相关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v) 金融资产减值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所持有的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
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
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
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
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
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
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
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
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上升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
得转回。
       (b)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主要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应付款
项、借款及应付债券等。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采
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借款及应付债券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采
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其他金融负债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列示为流动负债;期限在一
年以上但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其余列示为非流动负债。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
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c)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
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
时考虑的特征 (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
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8) 存货
    存货包括原油及其他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周转材料等,按成本与可
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发出时的成本主要按加权平均法核算,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包括原油
及其他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在正常生产能力下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
用。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包装
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可变现净值按日
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
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本集团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9)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本集团对合营企业和联营
企业的股权投资。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
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
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长
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a) 子公司
    对子公司投资,在公司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确定的金额列示,在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进行合并。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主要子公司见附注 6(1)。
    (b)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集团与其他合营方对其实施共同控制且仅对其净资产享有
权利的一项安排;联营企业是指本集团对其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被
投资单位。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享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
活动(即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
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本集团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和其
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确认被投资单位发
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
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但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且符合或有事
项准则所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作为预计负债核
算。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股东权益的其他变
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本集团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
直接计入股东权益。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于宣告分派时按照本集
团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之
间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
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属
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该损失,相应的未实现损失不予抵销。
    (c)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附注 4(16))。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10)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购置或新建
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本公司在进行公司制改建时,国有
股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
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
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
预计可使用年限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
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8 至 40 年                       5            2.4 至 11.9
机器设备                       4 至 30 年                   3至5             3.2 至 24.3
运输工具                       4 至 14 年                       5            6.8 至 23.8
其他                           5 至 12 年                       5            7.9 至 19.0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
 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附注 4(16))。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
 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1) 油气资产
       油气资产是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通过油气勘探与油气开发活动形成的油气
 井及相关设施。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
 行初始计量。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
 持矿区权益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国土资源部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未探明矿区权益不计提折耗,除此之外的油气资产以油田为单位按产量法
 进行摊销。产量法折耗率在采矿许可证的现有期限内、根据油气储量在现有设
 施中的预计可生产量决定。
       除未探明矿区权益外的油气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
 减记至公允价值(附注 4(16))。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2)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费用、其他为使在建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
前所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
化采用成果法。油气勘探支出中的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
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
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确
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
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
期损益。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
探该井的支出暂时予以资本化。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
经济可采储量的,如果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
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并且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
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则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
化,否则计入当期损益。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
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予以
资本化。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
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
本。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自给定日期至合同约定权利到期日(除非有证据合
理保证该权利能够得到延期),通过地球科学和工程数据的分析,采用确定性
评估或概率性评估,以现有经济、作业和政府管制条件,可以合理确定已知油
气藏经济可采的原油、天然气的估计量。
    (13)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以成本计量。本公司在进行公司制
改建时国有股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入
账价值。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按 30-50 年摊销。外购土地及建筑物的价款难以在土
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专利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并根据各项资产预计可使
用年限以直线法进行摊销。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附注 4(16))。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及摊销方法于每年
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14) 研究与开发
    研究支出作为一项费用确认入账;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予以资本化: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管理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将产生经济利益;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以及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前期间已
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
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
产。
       (15)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预付经营租赁费用及其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
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
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6) 长期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除未探明矿区权益外的油气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
长期股权投资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
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
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
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
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
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
的,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
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
的,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
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如果在以后期间价值得以恢复,也不予转
回。
       (17) 借款费用
    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的购建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的借款费用,在资产支出及借款费用已经发
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资本化
并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当购建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后
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
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
始。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对于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
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
本化金额。
    对于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按
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本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
的加权平均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实际利率为将
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借款初始确
认金额所使用的利率。
    (18) 职工薪酬
    (a) 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按
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b)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是按照中国有关法规要求,本集团职工参加的由
政府机构设立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
额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本集团对其海外员工也有类似的设定提存计
划。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应缴存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此外,本集团还参与了由中国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向该等计划
注入的资金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离职后福利外,本集团目前没有为员工支付离职后福利的重大额外
义务。
    (19) 预计负债
    因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形成的现时义务,当其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
利益的流出,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
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
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因随
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金额,确认为
利息费用。
    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油气资产弃置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相
关油气资产的原值,金额等于根据当地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的预计未来支出的
现值。这部分价值作为油气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进行折耗。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
命内,油气资产弃置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承担的利息费用。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
出在实际发生时作为清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0)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
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
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
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
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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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
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
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
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本集团内同一
         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本集团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
         的法定权利。
       (21) 收入确认
    收入的金额按照本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或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按扣除销售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净额
列示。
    满足下列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相关的收入。
       (a) 销售商品
    在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产品实
施继续管理和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集团,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b) 提供劳务
    本集团对外提供劳务,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本集团根据已发生成本
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
       (c) 让渡资产使用权
    利息收入以时间比例为基础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经营租赁收入按照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
       (22) 租赁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其
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本集团无重大融资租赁。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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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
    (23) 股利分配
    现金股利于股东大会批准的当期,确认为负债。
    (24) 企业合并
    (a)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按照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
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
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
初始确认金额。
    (b)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
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
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
初始确认金额。
    (25)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控制,是指
本集团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本集团是
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时,本集团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力
(包括本集团自身所享有的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力)。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集团开始将其予以合并;从丧失实
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其与本
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
的净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
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
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集团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
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
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和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净
利润及综合收益总额项下单独列示。
       (26) 分部报告
    本集团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
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团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
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集团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
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集团能够取得该组成部
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
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本集团将其合并为一个经营分
部。
    本集团同时披露从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地区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
于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27)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
    本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
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判断进行持续的评价。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下列重要会计估计及关键假设存在会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
价值出现重大调整的主要风险:
    (a) 对原油和天然气储量的估计
    原油和天然气储量对本集团投资决策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测试减值准备的
重要因素。探明原油和天然气储量的变化,尤其是探明已开发储量的变化,将
影响计入利润表的与油气生产活动相关资产的产量法折旧、折耗和摊销。探明
已开发储量的减少将增加折旧、折耗和摊销金额。探明储量的估计需根据情况
变化作出向上或向下调整,比如开发和生产活动的新情况或者经济因素的变
化,包括产品价格、合同期限、技术进步或开发方案等。
    (b) 固定资产和油气资产的减值估计
    由于事件的发生或环境的变化使资产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回收时,需对固定
资产和油气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资产是否减值及减值金额的大小包含管理
层的估计和判断,比如未来原油价格、炼油产品和化工产品的价格、生产情况
等。减值准备的测试和计算是考虑目前的经济形势,基于与本集团的经营计划
一致的假设而做出的。某些假设没有变化或发生对其有利的变化,可能会使本
集团免于对这些资产计提减值,对某些假设不利的变化则可能导致本集团对资
产计提减值。
    (c) 对资产弃置义务的估计
    油气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是针对油气资产未来的弃置支出,其金额等于预
计未来支出的现值。对预计未来支出的估计是基于当地现有条件和相关要求做
出的,包括法律要求、技术和价格水平等。除了这些因素外,对油气资产经济
寿命和折现率的估计也会影响预计未来支出的现值。上述任何估计的变化将在
油气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影响本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8) 主要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述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i)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 2 号
          (2014)”)
   (ii)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 职 工 薪 酬 》 ( 以 下 简 称 “ 准 则 9 号
          (2014)”)
   (iii)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准则 30 号
          (2014)”)
   (iv)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 33 号
          (2014)”)
   (v)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准则 39 号”)
   (vi)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准则 40 号”)
   (vii)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
          “准则 41 号”)
   同时,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
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文”)以及在 2014 年度
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下简称“准则 37 号(2014)”)。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附注 4 中列示。
   本集团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i) 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 2 号(2014)的修订涉及核算范围及一些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同时原
披露要求已在准则 41 号中一并考虑。本集团已重新评估了修订后准则对本集团
的影响。该准则的修订对本集团财务报表(包括当期及比较期间)无重大影
响。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ii)职工薪酬
    本集团根据准则 9 号(2014)有关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的分类、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处理要求,对现有的职工薪酬进行了
重新梳理,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本集团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iii) 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准则 30 号(2014)的要求,本集团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将
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别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
益的项目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进行列报等。
   本集团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iv) 合并范围
    准则 33 号(2014)引入了单一的控制模式,以确定是否对被投资方进行合
并。有关控制判断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本集团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
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
利影响其回报金额。由于采用准则 33 号(2014),本集团已对是否能够控制被
投资方及是否将该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改。
    采用该准则不会改变本集团截至 2014 年 7 月 1 日止的合并范围。
   (v) 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 39 号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制定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规范了
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采用准则 39 号未对本集团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产
生任何重大影响。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vi) 合营安排
    采用准则 40 号前,本集团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及
合营企业。根据准则 40 号的规定,本集团根据合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
合同条款等因素,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本集团根据准则 40 号,修改了有关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并重新评估了本
集团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采用准则 40 号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vii)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准则 41 号规范并修改了本集团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相关披露
要求。本集团已根据该准则修改了相关披露,详见相关附注。
    (viii)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以及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财会[2014]13 号文明确了发行方对于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的具体指引。采用财会[2014]13 号文未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包括当期及
比较期间)产生重大影响。
    准则号()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规定,增加了进一步指引,
并修订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该抵销规定要求未对本集团的列报产生影响。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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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税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及方法
增值税           6% 、11%、13%或 17%   按应纳税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
                                       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
资源税           5%或 6%               按原油及天然气销售额计算
营业税           3%                    按输油输气劳务收入计算
消费税           从量计征              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
                                       油和润滑油按每升 1.0 元、1.12 元或 1.4 元,柴油和燃料油
                                       按每升 0.8 元、0.94 元或 1.1 元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15%或 2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矿产资源补偿费   1%                    按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计算
石油特别收益金   20%至 40%             按销售国产原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或 7%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201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确定了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据此,分别自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9 月 1 日起,在上海、北京等省市陆续开展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试点。本集团的部分管道运输服务和研发技术服务分别适用 11%和 6%的增
 值税率。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2011-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
 气及 2010 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关税[2011]39 号),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
 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本集团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
 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将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
 例予以返还。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05 号),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
原油及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 5%-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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