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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4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6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4 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4 年度)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
业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
工作精神。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由经营层协商
确定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2014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四、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2014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2014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
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
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
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
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
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的情形。
    七、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吴伟生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
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九、关于调整收购四川中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有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收购四川中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有关事项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此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十、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1,883.24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王卫东                余应敏                  胡瑞敏
                                                       2015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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