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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6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
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
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
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
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但超募资金不得用于除现金管理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不得
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
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
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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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董事会有权
审批,公司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适用)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2、委托理财的金额合计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3、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单笔投资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由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单笔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公司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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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
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
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
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
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
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质
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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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
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
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
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
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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