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参股公司上海钢联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物联网”)
的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公司钢铁电商生态体系的整体实力,有利于促进其他板
块的发展。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投资”)与实际控制人
郭广昌已承诺未来在合适时机或上海钢联提出要求时,将所持有的钢联物联网的
股权通过合适方式转让给上海钢联。本次钢联物联网增资扩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参股公司钢联物联网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及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与钢联物联网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钢铁电商平台发展的实际业务需
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钢银平台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交易闭环的形成。关
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有利于加强公司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领域的
竞争力。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向关联方
借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