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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3-25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参股公司上海钢联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物联网”)
的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公司钢铁电商生态体系的整体实力,有利于促进其他板
块的发展。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投资”)与实际控制人
郭广昌已承诺未来在合适时机或上海钢联提出要求时,将所持有的钢联物联网的
股权通过合适方式转让给上海钢联。本次钢联物联网增资扩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参股公司钢联物联网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及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与钢联物联网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钢铁电商平台发展的实际业务需
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钢银平台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交易闭环的形成。关
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有利于加强公司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领域的
竞争力。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向关联方
借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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