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5)第 108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
股份”)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1362 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物贸
股份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沪调查通字 2013-1-031 号),因物贸股份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已对物贸股份立案稽查。截至本审计报告日,
证监会对物贸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尚在稽查过程中。此段的内
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
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
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
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
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
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的“一、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
如下: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物贸股
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
属于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准则正文和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异常监管行
动。
三、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物贸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
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项在报告期之前,对
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四、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如本专项说明三所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的对报告期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不属于报告期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