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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2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众和股份
股票代码:002070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金和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西许
通讯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西许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金和
   众和股份、上市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上市后,股东许金和持有众和股份的权益变动,包括(1)
2010 年 6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6170 万股,许金和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了约 4.93%;(2)在许金和已缴纳 1 亿元执行保证金且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
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
二中执字第 00730 号] (涉及诉讼债务本金为 7005.68 万元)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众和股份 2,499,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 0.39%,二者合计变动比例为 5.32%。
   本报告、报告书: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许金和,男,195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同等学历,
曾任公司董事长。通讯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西许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许金和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
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2010年6月众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上市时
23.08%下降为18.15%,被动稀释4.93%;在许金和已缴纳1亿元执行保证金且未
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
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二中执字第00730号] (涉及诉讼债务本金
为7005.68万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许金和持有众和股份
2,499,995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众和股份112,816,24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众和股份股票的可能,并将会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数为 24,923,1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3.0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众和股份
112,816,2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7.76%。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因公司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被动稀释 4.93%
    2006 年 10 月公司上市后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 24,92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3.08%,2010 年 6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6170 万股,其持股比例被动稀
释了约 4.93%,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 23.08%变为 18.15%。
    上市后至 2015 年 3 月 17 日,许金和先生未曾减持公司股票,其间公司实施
了多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 24,923,100 股相应增
加为 115,316,2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5%。
    (2)2015 年 3 月 18 日证券交易系统减少 0.39%
    在许金和已缴纳 1 亿元执行保证金且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2015 年 3
月 18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
二中执字第 00730 号] (涉及诉讼债务本金为 7005.68 万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卖出许金和持有众和股份 2,499,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39%。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集中竞价交易   2015-3-18    11.022       2,499,995       0.39
 许金和
              合   计                               2,499,995       0.39
    说明:因许金和先生与莆田人李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纠纷,2013 年 6 月许金和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8802.55 万股、许建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028.46 万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司法冻结,该债务纠纷诉讼本金为 7005.68 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7 月
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 00730 号]:冻结、划拨许金和、许建成银行存款
人民币 7005.68 万元及其利息等。2015 年 3 月 12 日许金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汇款
1 亿元作为执行保证金。在许金和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执行卖出其持有的众和股份 2,499,995 股。许金和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尚在沟通处理中。
    上述二者合计导致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下降了 5.32%。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 6 个月内没有买卖众和股
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金和
                                            签署日期: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的文本
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二中执字第 00730 号]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
                                                     在地          工业区 5-8 号
股票简称        众和股份                             股票代码      002070
信息披露义务    许金和                               信息披露义    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村西许 189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数量:    24,923,100 股              持股比例:     23.08%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持股数量:    112,816,247 股                   持股比例: 17.76%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    2,499,995 股                   变动比例: 5.32%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说明:2006 年 10 月公司上市后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 24,923,1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3.08%,2010 年 6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6170 万股,其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了约 4.93 个百分点,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 23.08%变为
                  18.15%。
                  上市后至 2015 年 3 月 17 日,许金和先生未曾减持公司股票,其间公司实
                  施了多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 24,923,100
                  股相应增加为 115,316,2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5%。在许金和已缴纳 1
                  亿元执行保证金且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2015 年 3 月 18 日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二中执
                  字第 00730 号] (涉及诉讼债务本金为 7005.68 万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卖出许金和持有众和股份 2,499,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39%。
                  上述二者合计导致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下降 5.32%。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    说明: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继续减持众和股份权益股份
续减持            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此前 6 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说明:本次减持不涉及审批。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许金和
                                            日期: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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