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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3-2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经核查,公司在 2015 年 3 月 7 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登《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会议召集人,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召开方式,
(6)股权登记日,(7)会议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9)提示性公告;2、会议
审议事项;3、现场会议登记办法;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会议联系
方式;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5 年 3 月 13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3 月 22 日下
午 15:00—2015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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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合公告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徐继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公司股份总数:298,875,968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01950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
      经审查,上述股东为在股权登记日(2015 年 3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所持股份 5,1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228%%。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8 人,所持股份 5,149,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8%。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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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1、《增补杨林先生为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7007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5%;
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6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50%;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5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增补刘有鹏先生为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6991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6%;
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50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8%;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50%;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
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进行投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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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07099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834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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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
页,无正文)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刚正、唐光磊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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