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概况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乙方”)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或“甲方”)正式签订了《武汉经
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 合同当事人介绍
单位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局长刘明利
办公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168 号
企业类型: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
项目。
2、建设内容包括:前端监控点子系统;传输网络子系统;平台
子系统;机房建设系统;卡口系统;一期系统升级改造;整合接入交
通、社区、重点单位监控资源;公安环路建设;单兵系统建设 9 个部
分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系统租赁和运行维护;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
权和涉及设备设施的使用权、所有权变更。
3、本项目采取“乙方垫资建设、甲方分五年支付租赁费的形式
回购”的模式进行建设。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开发区分局负责
本项目的建设管理、租赁使用、支付租金,行使和履行相关民事权利
义务。
4、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300 个日历天,运维服务期从项目建成通
过最终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五年。
5、合同基准价为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捌万 壹仟叁佰陆拾元整
(¥51,081,360.00 元),包括甲方向乙方租赁并购回项目所建的除公
司为本项目所敷设的光纤纤芯及光纤纤芯所占用的通信管道以外的
所有设备设施,以及乙方提供五年运维服务(含前端点系统取电及 5
年电费)等项目。
6、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基
准价 20%的款项(人民币 1021 万元)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在系
统建成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基
准价 20%的工程款。租赁费用甲方分五年向乙方支付,支付方式为:
运维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在完成运维服务考核评估后 15 个日历日内
向乙方支付当年的租赁费;每年租赁费支付额为项目决算总价扣除合
同基准价 40%后总金额的 20%。
7、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支
付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每超过一
日加收迟付金额的 0.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因乙方原
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按所延建设内容的 1‰/日给予甲方赔偿,
赔偿上限为合同基准价的 1%。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订实施有利于公司参与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建设,对公
司经营业绩有积极作用。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的《武汉经
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