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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意见
公告日期:2015-03-2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仔细的核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5
日常关联交易安排的议案》等 3 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
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
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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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列举的违
规担保行为。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一)2014 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
有偿的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
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
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本人同意,2015 年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之间已经签署
的《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协议》、《煤矿建设及设计框架协议》等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基础上,以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协
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按照新的服务范围及价格标准签订《工程设计、监理、勘
察、测绘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大
屯煤电公司铁路工程处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新价格标准签订《铁路设
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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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标准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煤电供应协议》。
    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
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
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
配件、设备买卖协议》。除上述协议外,继续执行尚未到期的《土地
使用权租赁协议》、《关于门克庆煤矿生产运行人力资源合作协议》。
    (二)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利润分配事项
    为降低经营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保证公司健康发展,本人同
意公司 2014 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
               独立董事(签字):贾成炳、宋     密、金      太
                                       201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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