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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0
公告编号:20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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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60    证券简称:炎黄 5        主办券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 3月 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原告: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易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旭东律师和聂荣华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臣纪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被告二:赵臣纪 
公告编号:20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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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规格型号为 70g845mm的静电原纸 1000吨,总价为 5,000,000元;交货时间为 2014年 6月 30日之前,交货地址为单县新华造纸厂;结算方式为原告于 2014年 5月 2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向被告一支付货款定金 1,554,066元,余款月底结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向被告一支付了定金 1,554,066 元,并应被告一的多次要求,陆续又支付了2,840,000元价款。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未交付货物。
    2014年 7月 17日,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
    份,载明:“被告一严格安装双方之前签订的委托生产销售协议履行义务,保证每批纸张出厂前向原告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销售。如违反,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一承担,并以被告二个人财产作为担保。”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交付的定金及价款 4,394,066元,
    并另返还定金 1,000,000元,合计 5,394,066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编号:20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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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资产及应收债权,根据企业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在 2014 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审理及执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3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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