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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相关事项的承诺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申请已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会议
审核通过,2014 年 12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4]1424 号”发行核准批文。
    公司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
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
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
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核查期间,公司的审计机构未对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2、核查期间,公司没有出现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核查期间,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亦未发生更换。
    10、公司自提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
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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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公司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如下: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其余 9 名自然人即魏立
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
家庭成员提供的借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最终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也不存在由公司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
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余发行对象为 9 名自然人,即魏
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对象均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
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
则。
       公司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已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14
年 12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4]1424 号”发行核准批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东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通过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之日(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东百集团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
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
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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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审计机构未对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
       2、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核查期间,保荐机构、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亦未发生更
换。
       10、发行人自提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百集团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同时,华福证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如下: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其余 9 名自然人即魏立
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
家庭成员提供的借款。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最终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也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
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余发行对象为 9 名自然人,即魏
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对象均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保荐机构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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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保荐机构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为东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律师事务
所。东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发行人律师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东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
日(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东百集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
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
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
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审计机构未对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
    2、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核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自提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百集团符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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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同时,发行人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如下:
    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其余 9 名自然
人即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
资金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借款。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最终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也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
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余发行对象为 9 名自然人,即魏
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对象均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
程、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
公正原则。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东百集团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本次发行对象进行访谈,取得了本次发行对象、
东百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查阅并取得各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了发行对象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股东资料,
取得了发行对象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对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下:
    1、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
于自有资金和向其关联方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也不存在由发
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2、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其余 9 名自然人即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
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等人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借款,资
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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