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或本公司,指“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
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前及 2014 年前三季度财务报
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以岭药业”)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
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
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
要求,上述会计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
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
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
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
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
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制定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变化,导致本公司相应会计政策变化,公司
按照相关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对于需要对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本公司进
行了相应追溯调整。
1、本公司追溯调整的主要事项有:
原列报于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的递延收
益项目,改为列报于“递延收益”科目。
原列报于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科目的递延收益
项目,改为列报于“递延收益”科目。
原列报于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科目改为列
报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2、会计准则变动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递延收益 152,666,547.50 143,528,521.17
其他非流动负债 152,666,547.50 143,528,521.17
递延收益 7,094,288.01 9,600,892.98
其他流动负债 7,094,288.01 9,600,892.98
其他综合收益 199,412.05 165,227.89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99,412.05 165,227.89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