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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的情况,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内容拟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39.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25.1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
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563,390,000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563,251,000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563,390,000 股。                                              普通股 563,251,000 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相关规
                                                                  定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当年经营性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当年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
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 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累计支出达到公司当年或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或经营性 累计支出达到公司当年或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或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的 50%以上;              现金流量净额,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的 50%以上;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利润分配。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2、公司因前述第(二)款中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调整公
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公司当年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以两者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中的较低者为准)的 50%以上。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本项所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因前述第(二)款中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公司在审议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
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投资
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通过电话、
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陈述中小股东提出的
相关意见。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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