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1 鹿港债 债券代码:122142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鹿港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适用的利率:7.75%
. 调整后适用的利率:7.75%
. 起息日 :2015 年 4 月 23 日
根据《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
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券简称:
11 鹿港债,债券代码:122142)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该品种债券后 2 年的票
面利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1 鹿港债”存
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即“11 鹿港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票面年利率仍维持 7.75%不变(本期公司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鹿港科技 指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鹿港债、本期债券 指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指 “11 鹿港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本次回售
部分“11 鹿港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指 “11 鹿港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为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5 年 3 月 18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
指 在“11 鹿港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4 月 23 日为
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付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本年度付息日 2015
年 4 月 23 日。
指 鹿港科技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 鹿港债” 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 鹿港债”债
回售资金发放日
券存续期间第 3 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 2015 年 4
月 23 日) 。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鹿港债。
3、债券代码:122142。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 号”文。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75%,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2 年 4 月 23 日。
9、付息日:“11 鹿港债”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4 月 2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
至 2015 年每年的 4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1 鹿港债”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1 鹿港债”的票面利
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
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
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的上述安排。
12、担保情况:公司的前四大股东以合计持有的公司 10,800 万股股票为本
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鹿港科技发行本次公司债券
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3、资信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